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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年2月8日起,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必须依规披露环境信息
明年2月8日起,重点排污单位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、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、发债企业等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。否则,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,通报批评,并处罚款。生态环境部21日对外公布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,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。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企业应当依法、及时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,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、通俗易懂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五类企业应当按照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,包括重点排污单位;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;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;发行企业债券、公司债券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;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。《管理办法》要求,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: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;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;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的;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;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。▼生态环境部。摄影/章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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